职权名称:对非法转让报废汽车或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市公安局
职权依据:【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职权运行流程: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据调查的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决定责任: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交付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被处罚人拒收的,办案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3.同2
4.同2
5.同2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审批
2.县级:受理、审批、许可
二、相关依据
【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