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机动车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坚持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自律。
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对回收的车辆必须逐车登记,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对厂区车辆出入口、拆解作业区、车辆存放区域及危废物仓库等监管重点区域,监控系统要保证24小时开机运行,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2个月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买卖、伪造及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并建立工作档案。
严禁以任何方式销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企业必须及时对回收的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以及关键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不得作为回用件销售;其他零部件应当在不影响使用性能并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情况下可以出售。
按照《报废机动车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安全气囊、蓄电池、废油液、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管理,交售给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作为普通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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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管理
回收网点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公司或直属派驻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经营场地和企业派驻人员,具备一定的报废汽车应急预处理能力及相关设备。回收网点不得就地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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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定期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相关政策规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网点和行为要及时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为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对本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行为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今年7月底前报当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收到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后对所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情况逐个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于今年8月15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省商务厅将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江西省商务厅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