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标车车主:
黄标车作为高污染排放源,已成为污染我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源头。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正在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报废工作,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黄标车淘汰政策告知如下: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界定为:
第一、2000年7月1日前注册的小微型汽油客货车;
第二、2001年10月1日前注册的轻型汽油货车;
第三,2003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大中型汽油客货车;
第四、2008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小微型柴油客车;
第五、2009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轻型柴油货车;
第六、2008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大中型柴油客货车。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在萍乡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车辆均属黄标车,纳入报废淘汰范围。
(一)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不受理黄标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公安交警车管部门不受理黄标车的年检合格标志、车辆过户等业务申请。
(二)请黄标车车主于2017年9月底前,将车辆移送我市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交回车辆牌证,由交警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的注销登记。(目前我市具备车辆拆解资质的企业是萍乡兴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地址在萍乡市青山镇赣湘物流对面,320国道湘东方向萍洪高速路口左转200米处,联系电话17707998933、17707998966)
(三)黄标车在报废淘汰前,不能在我市的禁行路段行驶。对黄标车进入禁行路段的,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四)已淘汰报废的黄标车若继续上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车辆,并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五)公安交警部门已于近期向黄标车车主寄送《告知书》,敬请查收。车主如在交警车管部门登记的联系地址不正确,未能收到告知书的,可致电6786998咨询。
请您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报废淘汰黄标车的工作,不驾驶黄标车,以免带来不便!
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并祝一路平安!
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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